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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静怡诉被告贾宝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44号原告贾某甲,女,200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卢某某,女,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贾某乙,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卢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