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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超与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超;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四条第二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653号 原告林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刘宏隆,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委托代理人廖名宗,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年终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7年9月5日。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2009年12月1日。 三、合同期满时间:2012年11月30日。 四、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经纪业务部工作。 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每月工资5676元。 六、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年终奖的发放问题,原告虽主张2010年年终奖,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年终奖存在约定,而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法定须支付的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年终奖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1年8月10日,原告履行了正常离职手续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八、申请仲裁时间:2011年10月8日。 九、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年终奖27905元;2、被告作出如下承诺:若将来被告向全体在职职工发放2011年第一、第二季度奖金,需按同等标准向原告发放;3、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 十、仲裁结果: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1)150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关于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本院的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年终奖2790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 十三、裁决结果: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超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