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响民初字第0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雪与陈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响民初字第0557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可龙。被告陈某甲,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春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可龙、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结婚几年来,夫妻感情一直没有培养好。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对家庭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其打工所赚取的收入不知去向。为此,我也多次劝说被告,可被告对我却施以拳脚。总之,我们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离婚;婚生女孩陈某乙随我生活,由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诉讼费由双方各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原告能回家与我共同抚养女儿陈某乙。我每月正常工资有3000元,除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给孩子买些衣服,地里庄稼的投入,再给我母亲几百元,所剩的都给原告了。尽管这样,原告对我还不满意。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要求抚养女儿陈某乙,原告承担抚养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响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陈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女孩陈某乙随被告陈某甲生活,原告王某承担小孩抚养费用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陈子暄随被告陈某甲生活,原告王某自2012年7月起,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400元,直至陈子暄独立生活止。该款每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