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蔡扣中诉被告袁文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370号原告:蔡扣中。委托代理人:陈华,男,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文清。原告蔡扣中诉被告袁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扣中的委托代理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扣中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文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6日,被告袁文清向原告蔡扣中借款56000元,约定2009年12月26日前还款,并出具了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借款人:袁文清,2009年9月26日,还款截止期2009.12.26日前”。被告借款后未予清偿。本院认为:被告袁文清向原告蔡扣中借款56000元,有其书立的借条证实,应负清偿责任。被告袁文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消极地放弃了对原告蔡扣中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依法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蔡扣中借款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袁文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审 判 长 徐一峰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赵 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志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