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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4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04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明,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住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舒晓华。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三国群英传Ⅵ》(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计算机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2010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瑶情池网吧”向客户提供《三国群英传Ⅵ》的游戏服务,遂申请广州市公证处对该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作品,侵犯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的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2472号公证书,拟证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2、22473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依法获得权利人授权。3、976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4、3694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部分权利。5、70550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经营网吧内存在涉案侵权作品。6、公证费发票(发票号码:10019138,金额:1000元),拟证明公证费用。7、购物发票(发票号码:00105165,金额:39元),拟证明购买费用。8、正版游戏光盘,拟证明侵权涉案作品与正版光盘内容一致。9、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依法获得权利人授权。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因被告没有到庭答辩,亦无向本院提供反证,经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没有发现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涉案作品权利来源。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其中内容为:“本公司合法拥有所附游戏(见附件一)的著作权,现将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各种形式的使用,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性质:本公司独家授予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上所有权利,惟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经其公司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为两年,从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等”。该《授权委托书》的附件一包括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Ⅵ》等。2010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证书号:软著登字第026323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软件名称:《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前:2006年1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2006年1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登记号:2010SR074959”。2011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94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其中载明:“软件名称:《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V1.0,合同登记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方: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许可方: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权利范围:部分权利,地域范围:中国(不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授权期限: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另原告补充提交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2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其中内容为:“本公司合法拥有所附游戏(见附件一)的著作权,现将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仅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的使用,即网吧之单机、局域网等情形之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上诉、申请执行等。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性质:本公司独家授予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上所有权利,惟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需经其公司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为两年,从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等”。该《授权委托书》的附件一包括计算机单机游戏《三国群英传Ⅵ》等。该《授权委托书》于2012年5月25日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陈幼麟谢孟儒联合事务所认证。庭审中,原告表示:因上述《授权委托书》刚从台湾寄到北京,现正在办理公证手续。二、关于侵权行为事实。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市广州公证处于2011年1月5日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70550号公证书记载:2010年9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华松向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0年10月29日,公证员谢潇、公证人员叶倩筠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华松来到广州市瑶情池网吧,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网吧并在该网吧前台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委托代理人赵华松打开并登录该网吧的其中一台计算机(该电脑为公证人员任意指定的一台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步骤:1、运行并打开桌面的“游戏菜单”栏目,进入“广州瑶情池网吧-全新游戏菜单;2、点击上述“广州瑶情池网吧-全新游戏菜单”页面中的游戏图标《三国群英传》,运行《三国群英传Ⅴ》游戏;3、点击上述“广州瑶情池网吧-全新游戏菜单”页面中的游戏图标《三国群英传6》,运行《三国群英传Ⅵ》游戏等。赵华松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截屏,并保存截屏所得图片,共得图片二十七张。公证人员对该网吧的外观进行拍照,共拍摄照片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截屏操作所得的图片带回公证处刻录数据光碟等。庭审中,经当庭开启上述公证书所封存的刻录光盘验看比对,原告确认前述光盘中所保全的《三国群英传Ⅵ》游戏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国群英传Ⅵ》游戏为同一款游戏。三、关于其他事实。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2月218日,注册资本为10万元,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其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及购买正版游戏光碟费39元。另原告主张其支付律师费3000元,但没有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的投资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本案中原告只向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主张权利。另原告针对被告所做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其中包括涉案游戏《三国群英传Ⅵ》等3款游戏,支付公证费1000元,该1000元公证费分摊计算,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333.33元。本院认为: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我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的相关著作权利。根据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本院认定原告取得涉案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原告于2012年4月18日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之下,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70550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公证书记载,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的有偿运行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一致,系同一款游戏。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的有偿运行使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鉴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作品的影响力及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赔偿数额为4000元,原告请求数额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三国群英传Ⅵ》的行为,并删除其网吧计算机系统中的侵权作品。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瑶情池网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7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