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延峰与被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峰,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吴延峰,男,汉族,个体户,宝塔区桥沟镇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马飞(又名马雄飞),男,汉族,个体户,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宝塔区圣明宫建材市场。申请人吴延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飞支付欠款本金26975元及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242.5元、执行费90元由被执行人马飞承担。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马飞无可提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2年6月29日,权利人吴延峰对被执行人马飞享有案件款27475元、案件受理费242.5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延生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