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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明洙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金明洙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明吉,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明洙,住所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明洙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以被告金明洙已自觉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京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