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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7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慈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正大印刷厂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慈华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宗汉正大印刷厂,熊初华,王雪芬,李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737-2号原告: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慈溪市慈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法定代表人:熊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宗汉正大印刷厂。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百两村。代表人:邹烨锋,该厂厂长。被告:熊初华,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王雪芬,女,1961年1月1日,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李小飞,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了(2012)甬慈商初字第737-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慈溪市宗汉正大印刷厂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李小飞名下位于浒山街道景观花苑9号楼9-11B的房地产及位于浒山街道景观花苑车位C165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慈溪市宗汉正大印刷厂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李小飞名下位于浒山街道景观花苑9号楼9-11B的房地产及位于浒山街道景观花苑车位C165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