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仕杰与林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杰,林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陈仕杰,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佳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林光耀,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仕杰与林光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3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光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陈仕杰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林光耀尚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陈仕杰人民币10799.84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17.5元、执行费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5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