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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桂琼与龙连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琼,龙连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孟桂琼。委托代理人谢新学,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连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桂琼与被告龙连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桂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桂琼承担。审判员  赵正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