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桂琼与龙连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琼,龙连兴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孟桂琼。委托代理人谢新学,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连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桂琼与被告龙连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桂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桂琼承担。审判员 赵正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