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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枣强县兴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故城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兴源建材有限公司,故城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642号原告枣强县兴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故城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兴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兴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枣强县兴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