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与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林家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林家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平安镇长顺路。投资人张文松。委托代理人杨学蓉,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林,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26号3号门A座。法定代表人王书英。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负责人徐汉群。被告林家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诉被告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泛华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林家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在本案审理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4元,由原告成都龙泉恒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黎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