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裁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柳登科与王付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柳登科,王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裁字第474-1号申请人执行人柳登科,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调确字第058号确认决定书,于2012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12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4月27日前按照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确认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6000元余款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柳登科申请执行王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新执字第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随时恢复本案执行过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