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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190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邢德文与齐顺朋、焦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德文,齐顺朋,焦新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906-1号原告邢德文。被告齐顺朋。被告焦新志。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德文与被告齐顺朋、焦新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德文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两项共计595元由原告邢德文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