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辉与董京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曹辉。委托代理人张玉芹,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京春,东营区八分场胜利建安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辉与被告董京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