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辉与董京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曹辉。委托代理人张玉芹,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京春,东营区八分场胜利建安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辉与被告董京春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3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