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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浉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信浉民初字第969号原告何某某,女,52岁。被告杨某某,男,58岁。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明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亚东、人民陪审员余延礼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举行婚礼,婚后于1979年农历冬月初二生一子取名杨某甲,现已成年。我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一般,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打架,后来儿子结婚后,家庭矛盾升级最终分家,致使我在家无法生活。2008年我被迫外出打工至今不敢回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8年3月我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我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我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被告杨某某辩称,我年纪大了,与原告之间生活几十年,突然提出要离婚,我接受不了,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78年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79年农历冬月初二生一子取名杨某甲,现已成家立业。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婚生子杨某甲成家以后家庭各成员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何某某认为家中无法生活,便于2008年外出打工。2010年3月何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调解撤诉,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分居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依法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①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②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③本案诉讼费用共同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结婚证明、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维系二人多年培养的夫妻感情并努力促使其健康发展是双方目前最佳选择。原告何某某执意外出打工导致与被告分居亦未根本性矛盾,其与家庭其他成员的纷争视为与被告之间纷争较为不妥,故其再次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能带来家庭各成员子女及亲属间幸福安康的工作和生活,更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明安审 判 员  陈亚东人民陪审员  余延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洪东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