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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姚继海与王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继海,王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53号原告:姚继海,职工。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个体经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继海与被告王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继海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撤诉减半收取877元,由原告姚继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昌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