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学龙与唐长峰、李海清、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龙,唐长峰,李海清,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杨学龙,男,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周宏,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长峰,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李海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杨学龙诉被告唐长峰、被告李海清、被告芜湖市三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恒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良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