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与杭州隆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杭州隆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50号原告: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96304-5。法定代表人:蔡启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隆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永通信息广场10层D座。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晓东,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杭州隆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隆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张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晨阳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