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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浙江顶立胶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顶立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顶立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闰阳。上诉人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顶立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认为,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向上诉人送达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2年5月25日因拒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