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民初字第7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陈金香、薛爱铭等与周志明、孙小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香,薛爱铭,薛爱云,张银兰,周志明,孙小藤,罗加友,罗宏,林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民初字第746-1号原告:陈金香。原告:薛爱铭。原告:薛爱云。原告:张银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叶世成,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萌萌,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明。被告:孙小藤。被告:罗加友。被告:罗宏。被告:林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62号。代表人:陈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香、薛爱铭、薛爱云、张银兰诉被告周志明、孙小藤、罗加友、罗宏、林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香、薛爱铭、薛爱云、张银兰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登记在被告孙小藤名下的浙J×××××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香、薛爱铭、薛爱云、张银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登记在被告孙小藤名下的浙J×××××号轿车(保全金额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朝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