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年,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崔海年,农民。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负责人江荣平。被告涉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樊三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锡太。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海年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付堂审 判 员 李秀红人民陪审员 刘志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