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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年,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崔海年,农民。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负责人江荣平。被告涉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樊三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锡太。原告崔海年与被告涉县文教体局思政体卫科、涉县教育体育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海年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付堂审 判 员  李秀红人民陪审员  刘志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