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袁银水与陈菊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水,陈菊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20号原告:袁银水,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余姚市。被告:陈菊英,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银水诉被告陈菊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银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25元,由原告袁银水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