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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蒋玉门与王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玉门,王振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134号原告:蒋玉门。被告:王振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玉门与被告王振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