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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宜宾政恒达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治中、陈文芳担保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政恒达担保有限公司,罗治中,陈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宜宾政恒达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治中(曾用名罗志中),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陈文芳,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宜宾政恒达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治中、陈文芳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罗治中、陈文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宜宾政恒达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罗治中、陈文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