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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XX与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委托代理人郑XX,男。被执行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陈XX依据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5358.04元。执行中查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期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清结。被执行人XX财产汉中支公司在确定履行期限内自动将赔偿款转入城固县人民法院帐户,而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12年5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5358.04元应扣除陈XX返还城固县汽车运输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现金等共计37475.84元,应实际支付给陈XX97882.20元。陈XX在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25元,应当扣除一审受理费612.32元、二审受理费426.56元,合计1038.88,扣除后退给陈XX1986.12元。本院已将赔偿款和退付的预交受理费全部支付给陈XX。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汉中民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