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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杨国庆、姜臣等故意伤害罪,侯金玉、任明康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庆,姜臣,彭某,侯金玉,任明康,徐清鹏,尹航宇,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威刑一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庆,绰号庆子、大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原系“五月天”迪厅经营者,户籍地商丘市睢阳区临河店乡安庄村。2008年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龙海,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臣,绰号姜二,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水果商贩,户籍地讷河市学田镇江东村。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永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彭兴奎,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彭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李群英,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彭某之母。辩护人朱永浩,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金玉,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8月2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批准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抓获,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勇,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任明康,男,1992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户籍地界首市砖集镇任楼村。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吴锦霞、林鹏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被告人徐清鹏,男,1987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高中文化,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新起点网吧“经营者。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冬霞,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航宇,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黑蝴蝶”理发店员工,户籍地通辽市扎鲁特旗巨日河镇治兴村。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俊贺,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1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李广洲,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李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董金霞,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人李某之母。辩护人陈斌,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201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庆、姜臣、彭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金玉、任明康、徐清鹏、尹航宇、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辉、陈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庆及其辩护人龙海,被告人姜臣及其辩护人孙永强,被告人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彭兴奎、李群英、辩护人朱永浩,被告人侯金玉及其辩护人张勇,被告人任明康及其辩护人吴锦霞,被告人徐清鹏及其辩护人李冬霞,被告人尹航宇及其辩护人王俊贺,被告人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李广洲、董金霞、辩护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六七月间,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告人彭某、任明康发生矛盾,项某得知后打电话调解,与李某发生言语冲突,双方约定纠集人决斗。后李某不断更换决斗地点戏耍项某,激化了双方矛盾。2011年7月15日18时许,任明康在张村步行街夜市发现李某,遂告知项某,项某纠集被告人徐清鹏、彭某、尹航宇赶往李某所在地点。李某在打电话纠集人员时,被其表舅姜臣听到并询问情况,李称对方向其要钱,姜臣遂打电话召集被告人杨国庆,后杨国庆带领侯金玉前往该地,双方在商谈时发生殴斗,杨国庆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分别刺中项某、徐清鹏、尹航宇,致项某主动脉、肺破裂死亡;彭某持匕首刺中杨国庆,致其脾破裂、肾破裂构成重伤,左侧气胸构成轻伤。2011年,姜臣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国庆、姜臣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被告人彭某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金玉、任明康、徐清鹏、尹航宇、李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彭某、李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国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杨国庆听姜臣说其侄子李某被勒索,出于帮忙劝和,因言语不和,与项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主观恶性较小;2、包括项某在内的各参与人对伤害后果均有过错,项某、徐清鹏等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3、杨国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4、杨国庆积极赔偿被害人项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建议对杨国庆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姜臣没有聚众斗殴或伤害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2、如姜臣的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姜臣有自首情节;(2)姜臣对杨国庆等人的行为持放任心态,主观恶性较小;(3)被害人项某一方有过错;(4)姜臣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姜臣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彭兴奎、李群英对公诉机关指控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2、本案因李某而引发,彭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3、在双方交谈中,杨国庆过激的行为和言语导致殴斗发生;4、彭某在杨国庆持刀捅刺项某、徐清鹏等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系防卫过当;5、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杨国庆所受伤害是彭某造成;6、彭某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判处彭某缓刑。被告人侯金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侯金玉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2、侯金玉系从犯;3、被害人项某等人有过错;4、侯金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5、侯金玉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侯金玉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任明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因李某与项某有矛盾而引发,与任明康没有关系;2、任明康仅起到通风报信作用,没有参与殴斗,所起作用较小;3、任明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4、任明康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任明康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清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徐清鹏系从犯;2、李某、姜臣、杨国庆对案件的引发及矛盾激化有过错;3、徐清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4、徐清鹏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徐清鹏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航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尹航宇系从犯;2、尹航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3、尹航宇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尹航宇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未辩解、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李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李某系未成年人;(2)李某对杨国庆等人的行为持放任心态,主观恶性较小;(3)被害人项某一方有过错;(4)李某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李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戚志承与威海石油公司市区供销部职工戚小义等人在威海市青岛中路47号威海市石油分公司办公一楼供销部内吃饭喝酒。约8时许,供销部职工林某(被害人)过来一起喝酒,期间戚志承因林某一直诉说失恋一事,加之劝阻林某继续喝酒与林某发生争执,戚志承持尖刀朝林某胸部捅刺一刀,后戚志承等人将林某送往医院救治,林某因心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戚志承作案后潜逃,于2011年11月21日被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戚志承亲属与被害人林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戚志承亲属赔偿林某亲属人民币17万元,林某亲属对戚志承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戚志承从轻处罚,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证言(1)刘飞证实,他在张村黑蝴蝶理发店学徒。李某在电话里骂项某,还说要划他们的车,项某想揍李某,说谁看见李某告诉一声。2011年7月15日下午5时许,任明康打电话说找到李某了,他和尹航宇跑回理发店,把拖鞋换成布鞋,他告诉项某,又打电话给彭申杰(彭某)。后他和尹航宇、彭申杰、张力心到张村夜市,看见李某在夜市右边的水果摊,任明康在对面盯着,彭申杰上去跟李某说了几句话,李某开始打电话,彭申杰说你找人吧,李某开始打电话。一会儿项某和徐清鹏开车过来,他们告诉项某和徐清鹏李某找人,徐清鹏说让李某找吧,他们等着。一会儿过来三四个青年,领头的先跟李某打招呼,李某朝这边指了指,领头的过来跟坐在副驾驶位的项某说“你找我老弟事吗”,项某说“不是我找你老弟事,是你老弟太过分了”,一会儿领头青年掏出折叠刀抵在项某脖子上,说“信不信我弄死你”,徐清鹏拿双节棍下车,朝领头青年后背上打了一下,项某下车踹了领头青年一脚,彭申杰和尹航宇也围上去,他们四人打领头青年,徐清鹏拿双节棍打,项某拿棒球棒打,对方另两个青年一个拿砖头一个拿扫帚上去帮忙,领头青年的右侧腹部有血,尹航宇捡了铁架子打领头青年后背一下,对方领头青年拿匕首连挥带捅。停手后,项某倒地了,左胸部流血,他打了120急救电话,和项某的妹妹把项某扶上出租车,项某的妹妹送项某到医院,他送尹航宇到医院。(2)张力心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他和项某在网吧上网,16时许,项某接了电话,告诉他到夜市去打架,然后到黑蝴蝶理发店与刘飞等人会合,刘飞说到夜市找任明康,他和刘飞、彭申杰、尹航宇到夜市,看见任明康,任明康告诉李某就在旁边,他们找到李某,尹航宇说跟李某谈谈,李某说不行,说完到亲戚的水果摊,这时徐清鹏开车拉项某与小尹子(尹彦强)过来,李某问他叔怎么办,他叔说不行给谁打电话,一会儿对方过来4个人,李某和他叔还站在水果摊前,一个戴金链子的(杨国庆)到副驾驶位置跟项某说合,听见他们商量从500降到200元,金链子又跟徐清鹏说不行今天就打一架,徐清鹏说那就来吧,并站起来想打,被他和尹航宇摁住,这时金链子掏出匕首架在项某脖子上说今天谁动就整死谁,徐清鹏拿棒球棒下车,与尹航宇走到副驾驶位置,金链子拿刀冲徐清鹏去,徐清鹏用棒球棒打了金链子胳膊一下,金链子用刀把徐清鹏的手划破了,尹航宇将棒球棒抢过去,彭申杰和项某也参与打斗。后看到金链子追尹航宇,尹航宇倒地后,金链子朝尹航宇后背捅了一刀,尹航宇转身起来时,前胸又被捅了一刀,彭申杰跑过来用双节棍朝金链子后背打了一下,金链子又去追彭申杰,没追上又去打项某。后刘飞扶项某到医院,他和彭申杰坐徐清鹏的车到张村普阳门诊,后他们又到张村医院看项某,路上遇到刘飞和任明康,警察过来将他们三人带走。赵行证实,他和李某是初中同学,关系很好。案发前半个月左右的一天下午五六点,和李某在张村家家悦西面的兰州拉面馆棚架齐飞(祈飞)和钱新,齐飞打电话叫来彭某和任明康,他们都是7中的同学,任明康问李某是否打齐飞了,齐飞打李某,李某躲开,结果打在他脸上,他打齐飞后脑勺一拳,彭某和他厮打起来,李某和任明康、齐飞打起来,事后听李某说,被齐飞和任明康用拖把棍打了,停手后,彭某留下电话,说不服气,可以继续干仗,保证奉陪。过了两天,李某说和对方约好火拼,去了以后发现对方人多,就跑了,对方让李某拿500元车费钱,李某不同意,对方在找李某,李某让他也小心一点。一个周前,李某打电话给彭某,彭某找了一个人接电话,应该是理发店老板(项某),李某说和解,那人说不行,开车到处找他们,油钱和饭钱怎么办,要500元钱,他俩没有钱,那人又让他俩到“黑蝴蝶理发店”道歉,李某说去了怕出不来,电话里道歉不行吗,那人说不行。尹彦强证实,案发当日下午4时多,和女友项月在张村黑蝴蝶理发店,刘飞和尹航宇跑进来,把拖鞋换成拖鞋往夜市跑去,约十分钟,项某进店,打电话说“姐夫(徐清鹏),要砸你车的人找到了,快点来”,并对他说“有个小孩想砸姐夫的车,让我们找到了,一会过去看看”,一会儿徐清鹏开车过来,项某招呼他一起去,他和项某上了徐清鹏的车,到了夜市,看到彭申杰、刘飞、尹航宇、任明康、张向男都在,尹航宇指着一个男青年说“就是这个小伙”,彭申杰说“他正在打电话找人呢”,项某说“让他找吧,我们等着”。徐清鹏买西瓜,吃西瓜。五六分钟后,庆子(杨国庆)过来问坐在副驾驶位的项某“怎么回事”,项某说“这个小伙要砸我们的车,还把我们骗到魏桥,说自己找了几车人,要跟我们打架,我们去了却没有找到人”,庆子说“怎么了”,项某说“不怎么了,小伙必须给我们道歉”,庆子说“不道歉怎么样”,说着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后架在项某脖子上,他下车劝庆子“多大的事,算了吧”,庆子没放声,但把刀从项某脖子上拿下来,他又劝项某“算了,走吧”,项某没动,徐清鹏在主驾驶位说“让这个小孩道个歉就完了”,庆子不同意,徐清鹏说“不道歉不行”说着徐清鹏拿棒球棒下车,走到庆子处,项某也下车,彭申杰、尹航宇、任明康、张向男靠过来,徐清鹏拿棒球棒跟庆子打在一起,项某喊“打”,项某和徐清鹏一起打庆子,跟庆子来的一胖一瘦(侯金玉)也动手了,胖的拿铁架子打,瘦的拿扫帚抡,彭申杰踹了庆子一脚,后又从地上捡起一根双节棍,尹航宇对庆子拳打脚踢,庆子起来追尹航宇和项某了。停手后在夜市入口处发现项某躺在地上,浑身是血,刘飞、尹航宇打车陪项某到张村医院,他到理发店告诉纪连琴项某受伤了,纪连琴就到张村医院了。事后,纪连琴说,尹航宇告诉她彭申杰讲拿刀捅了对方一个男的三刀。李广涛证实,案发当晚5时许,在张村夜市水果摊帮樊秋燕卖水果时,侄子李某过来说以前与同学打架,对方要500元钱,并指着不远处的一辆银灰色汽车,说同学在那里,他是等一会送李某回家,再找李某同学的家长说说,李某开始在他身后,后来不知道哪去了。后来,一个拿双节棍的青年(徐清鹏)、一个拿臂力器的青年(项某)及其他几个青年在打一个二十六七岁、戴金链子、脸上有疙瘩的叫“庆子”的青年(杨国庆),并看见庆子追一个小青年,身后一个小青年拿烧烤摊的凳子追庆子,一会儿庆子回来了,后背有血,围观的人说是一个高个长头发的小伙找的人,他知道是李某,就和庆子旁边的一个胖子把庆子送到张村医院。樊秋燕证实,她在张村夜市摆摊卖水果。案发当晚,李某在她摊位玩,一会儿来了一帮人,还开了一辆银灰色奔驰车,其中有人让李某过去说事,李某说不行,她听李某说有一天吃拉面时对方打他们,还找的人来打他们,一会儿对方过来三个人喊李某过去说事,李广涛说要多少钱,并和对方几个人到后面说去了。一会儿庆子带两个人过来,李广涛和庆子一起到对方奔驰车前,一会儿打起来,有那双节棍的,后看见庆子身上有血。梁继红证实,他在张村夜市摆摊卖水果。案发当晚5时许,在他摊位身后东二三十米停了一辆银灰色奔驰车,从车里下来三个小伙到他的摊位卖西瓜,过了一会,奔驰车周围有两帮人在打架,一帮是吃西瓜的人,另一帮是庆子等人,散开后看见庆子捂着腰,腰部有血。纪连芹证实,他是项某的婶。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她在郝海东理发店给项月做头发,尹彦强在旁边等着。过了月20分钟,刘飞、尹航宇、彭某跑回来,换了布鞋又跑出去。过了不到10分钟,项某边进理发店边打电话“找着了”,过来几分钟,徐清鹏开车过来,项某叫上尹彦强上车了。过来约20分钟,尹彦强回来说“项某受伤了,在张村医院了”,她到张村医院,看见项某躺在门口一辆出租车上,人已经不行了,过来一会儿,徐清鹏和尹航宇过来。事后,尹航宇说听彭某将通了对方一个男的三刀。2、被告人供述(1)李某供述,以前在张村其中读书时,与同级的彭某、任明康、齐飞(祈飞)、钱鑫(钱新)等人有矛盾。案发前约一个周,与赵航(赵行)在路上遇到齐飞和钱新,一会儿彭某、任明康过来与齐飞、钱新一起打他和赵航,离开时把电话号码留给他们。当晚有人用彭某的电话约他到张村派出所后山火拼,他说在千里目网吧,那些人去了,他没露面,他又打电话给彭某惹他们生气,他们在电话里骂他。第二天又有人打电话给她,说他耍他们,让他要么当面道歉,要么拿500元私了,他拒绝了,他们说要找到他。案发当日下午,他在张村夜市水果摊玩,任明康、彭某、刘飞等人过来,他告诉李广涛“他们要打我,跟我要500元钱”,李广涛说不用怕,他舅姜臣听见了,问怎么回事,他说“他们要打我,否则给500元钱”,经常说“不用你管了”,接着打电话“你到夜市来一趟”,约五六分钟大庆领了两个人来,姜臣指着他说“这是我外甥”,又指着彭申杰说“他们跟我外甥要500元钱”大庆过去了,一会儿双方打起来,大庆后背有血。(2)姜臣供述,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站在张村夜市樊秋燕的水果摊旁,旁边站着三四个男青年,还有一辆轿车,车里坐着二三个人,李某对李广涛说“这几个人半个月前跟我打过一架,今天跟我要500元钱”,他怕李某受欺负,就打电话给大庆(杨国庆),说“有人要敲我的钱,你过来看看”,一会儿大庆领着一胖一瘦两个人过来,问怎么回事,他指着那帮人说“那帮人跟我侄要500元钱”,大庆过去跟坐在副驾驶位的人说话,一会儿大庆拿刀架在那人脖子上,从车左侧过两个男青年,一个拿双节棍,一个拿臂力器和大庆打在一起,大庆被打倒了,跟大庆一起来的瘦青年(侯金玉)拿扫帚过去帮忙,胖的拿铁架子打,大庆浑身是血,去追一个穿黑衣服的人,他让胖的和李广涛送大庆到医院。(3)杨国庆供述,案发当日下午5时许,姜臣打电话说“有几个小孩跟我要钱,你领几个人过来看看”,他就和小白、小玉(侯金玉)一起到张村夜市,姜臣指着一辆轿车附近的几个小伙说“他们敲我外甥的钱”,他朝对方走去跟坐在副驾驶位的人(项某)说“要什么钱,至于吗,给200不行吗”,纳西尔不同意,从主驾驶位下来一个小伙,手里拿双节棍,他拿出刀架在副驾驶位的人的脖子上说“都不要动”,那些人开始打他,他往车后跑,跑了约100米,一个穿黑衣服的小伙追上来,用东西打他,他转过身用刀朝那人上身捅一刀,不知道捅没捅到,那人向后退了两步坐在地上,其他人上来打他,坐在地上的小伙向车尾方向跑,他发现金项链不见了,就跑到车头方向找金项链,在捡金项链的时候,那些人又过去打他,他跑了,身上都是血,后背送到医院。(4)侯金玉过身,案发当日下午,他和郭培栋在庆子(杨国庆)的迪厅玩,杨国庆接了个电话,说有事要出去,他和郭培栋跟着到了张村夜市水果摊,旁边听着一辆车,庆子跟坐在副驾驶位的人说话,听见在说要钱什么的,约三四分钟,对方四五个人和庆子打起来,还有二三个人朝他过去,一个男子拿棒子朝他打了三四下,他从地上捡起一把扫帚朝对方的人抡了几下,郭培栋拿铁架子打。(5)彭某供述,案发前十几天的一天下午4时许,齐飞给他和任明康打电话让他们到张村家家悦西门,过去后,齐飞和李某打起来,他上去打赵行,任明康帮齐飞打李某。当晚,李某打他电话,让她待人到五月天迪厅下面说事,他没理李某,李某在电话里骂他,他也骂李某,老板项某向帮他和解,打电话给李某,结果二人在电话里也骂起来,项某约李某找地方谈谈,李某提出在五月天迪厅,项某开车拉着人过去,结果没找到李某,项某又打电话给李某,李某又说到魏桥,项某等人又到魏桥,也没找到李某,项某给李某打电话,李某让项某到威海七中后面的山上,项某说你逗我玩呢,我才不去呢,你等着吧,李某说等着我把你的店砸了,项某说我的油钱你还没给我报呢。案发当天,他在徐清鹏准备开业的网吧收拾卫生,徐清鹏说刘飞打电话让他回去,他回去后,跟刘飞、尹航宇到张村夜市,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威海市公安局出具现场勘查记录证实,现场位于威海市青岛中路47号威海市石油分公司办公一楼供销部内,办公桌与南墙夹缝中的椅子下有三处滩状血迹,离大门55厘米处走廊中间有一滩20×16厘米的血迹。3、鉴定结论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出具威公环法尸检(1993)第37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林某左乳晕内上1.5厘米处有一3厘米纵行创口,创缘整齐,下角较钝,上角锐,创壁光滑,深达胸腔。系被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而死亡。4、书证(1)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警察大队第五中队出具材料证实,2011年11月21日晚7时许,将网上逃犯戚志承抓获,并于22日移交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2)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出具户籍材料证实,戚志承的出生时间、籍贯等情况。5、被告人供述戚志承供述,1993年的一天晚上,在威海石油公司与戚小义等人一起吃火锅时,用一把军用匕首捅了一个戴眼镜的男子(林某)胸部,他们打车把那人送到医院抢救,他因为害怕跑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志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戚志承在捅刺被害人前有用刀捅人的言语表示,其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明显,继而客观上实施捅刺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戚志承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戚志承作案后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表明其主观上有悔罪表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戚志承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戚志承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戚志承的犯罪行为实施于1997年10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戚志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志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2日至2022年11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苏丽杰代理审判员  宫建军代理审判员  王华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