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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争争诉被告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国门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争争;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国门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99号原告:夏争争,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百胜餐饮(西安)有限公司韩城肯德基餐厅职工。被告: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国门店。负责人:曾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争争与被告西安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国门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争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夏争争负担。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