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严天均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天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4118号罪犯严天均,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沐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9日作出(1997)乐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天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止于2014年5月29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2日作出(2000)石棉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天均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前科残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止于2020年2月23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17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7日作出(2006)广刑执字第9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广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3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3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2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天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7分。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5月因病残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缴纳罚金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天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天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潮审 判 员 胡开江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