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包锡平与威海大义食品有限公司、盛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锡平,威海大义食品有限公司,盛玉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包锡平。被告威海大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盛玉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包锡平与被告威海大义食品有限公司、盛玉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锡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慧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