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韩翔昊与郝日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翔昊,郝日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保字第00019号申请人韩翔昊。被申请人郝日强。被申请人邢台县汇通货运联合车队,住所地:邢台县。申请人韩翔昊与被申请人郝日强等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EC17**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C17**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慧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