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周天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林,周天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磁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李学林,农民。被告:周天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林与被告周天柱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林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学林负担。审判员 石永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春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