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锋锋与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锋锋,都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朱锋锋。被告都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锋锋诉被告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锋锋于2012年6月28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子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锋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李会茹助理审判员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