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鸠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刘光燕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刘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鸠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661107338x,住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三友行政村联合自然村64号。被执行人刘光燕,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205202851,住芜湖县横岗镇成村行政村西村自然村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鸠民一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光燕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