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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樊学盈与樊武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学盈,樊武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樊学盈,男。被告樊武生,男。委托代理人梁玉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学盈与被告樊武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学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学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学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学盈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