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樊学盈与樊武生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学盈,樊武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樊学盈,男。被告樊武生,男。委托代理人梁玉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学盈与被告樊武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学盈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学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学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学盈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