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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申请执行人桂林市第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3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象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