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松民一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夏金才与安徽省扬子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金才,安徽省扬子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松民一重字第00001号原告:夏金才,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夏复田,宿松县孚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扬子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亚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金才诉被告安徽省扬子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金才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金才撤回对被告安徽省扬子江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以及鉴定费1800元均由原告夏金才承担。审判长 余 军审判员 周本阳审判员 黄绵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