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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初字第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工程勘察院与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北海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1835-1号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韦某,院长。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被告北海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工程勘察院与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北海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工程勘察院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北海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北海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工程勘察院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