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岐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优客信息诉麟游县朝阳物流有限公司、宝鸡众喜凤凰山水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麟游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宝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岐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陕西某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某,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某,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麟游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任经理。被告宝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麟游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宝鸡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苗剑锋审 判 员 付俊民代理审判员 杨军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