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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祝瑜琦与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瑜琦,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崂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祝瑜琦。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3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16363331-2。法定代表人张仕彬,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瑜琦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祝瑜琦与被执行人青岛百仕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吴雄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