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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5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浙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市西湖区紫荆花路以西的文一西路、文二西路、文三西路片区快递业务员期间,利用其接送快递、结算快递费用等职务便利,通过与公司客户结算快递费后不上交公司的方式,多次非法侵吞浙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快递费共计人民币15107元,后在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该公司,并改变了联系方式和住处。具体为:1、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侵吞从杭州绿荷压滤机有限公司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875元。2、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侵吞从杭州谊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655元。3、2011年7月1日、8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分两次非法侵吞从杭州枫林晚书店有限公司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4737元和6674元,共计人民币11411元。4、2011年6月14日、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分两次非法侵吞从浙江时代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577元和525元,共计人民币1102元。5、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侵吞从杭州西溪投资有限公司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959元。6、2011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方式,非法侵吞从杭州天禄汽车运动有限公司收取的快递费人民币105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结账单复印件、浙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领款凭证、费用报销单、各类发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汪某、李某、赵某、王某乙、徐某、朱某、陈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系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且退清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