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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李某甲,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乙,男,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某甲之父)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5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刘某甲之父)委托代理人段荣华,民权县148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江审 判 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毛淑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玉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