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伍显应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伍显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邹静,行长。被执行人伍显应,女,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与伍显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伍显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抵押物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1881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伍显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