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平与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平,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杨平,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李光辉,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在执行杨平与李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杨平发现被执行人李光辉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映连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