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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民二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周福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二初字第00431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福朋。委托代理人刘阳。被告周福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福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