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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诉被告杨振萍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杨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843号原告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邵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宏,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被告杨振萍,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诉被告杨振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西安新城阳光门诊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