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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旭与陈绘宇、王紫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731号原告王旭。被告陈绘宇。被告王紫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与被告陈绘宇、王紫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王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多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