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法执字第7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永伟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伟,山东省高密市华星染料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法执字第7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伟。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华星染料化工厂。本院在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高民初字第1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染料化工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在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301854.57元且本院已冻结,依照《中华人民扣拨被执行人山东省高密市华星燃料化工厂在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叁拾万零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吴角柒分划至高密市人民法院账户。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田绍尊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