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风机厂与林云生、第三人吉林市重联重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风机厂,林云生,吉林市重联重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吉林市风机厂,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管玉振,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林云生,系吉林市龙潭区峰林挂车汽车维修厂个体经营者,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第三人吉林市重联重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尹宏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风机厂诉被告林云生、第三人吉林市重联重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风机厂以其与被告林云生经营的吉林市龙潭区峰林挂车汽车维修厂、第三人吉林市重联重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风机厂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风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市风机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丽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