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军诉被告刘志芹、张常国、李江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凤军;刘志芹;张常国;李江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凤军。被告:刘志芹。被告:张常国。被告:李江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军诉被告刘志芹、张常国、李江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张凤军负担。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威 来源: